(第九十六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環保署為配合資源永續利用的環保國際潮流,鼓勵國內之綠色生產及綠色消費,經多年的溝通與協調,於[政府採購法]中加入第九十六條之綠色採購條款,若產品為環保產品可允許有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作為鼓勵。[政府採購法]已於八十八年五月正式施行,其子法[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也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由環保署與行政院公共工程會會銜公共作為執行之依據。
在該辦法中共將環保產品分為三類,其中第三條規定,現有環保標章產品為第一類產品。而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資,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經環保署發給證明文件者於該辦法中定義為第二類產品。由於環保標章產品其規格經過詳細研究及嚴格的審查而制定,再開放之時程上無法於短時間內滿足所有的產品,因此以第二類產品作為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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