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5日 星期日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

(第九十六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院環保署為配合資源永續利用的環保國際潮流,鼓勵國內之綠色生產及綠色消費,經多年的溝通與協調,於[政府採購法]中加入第九十六條之綠色採購條款,若產品為環保產品可允許有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作為鼓勵。[政府採購法]已於八十八年五月正式施行,其子法[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也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由環保署與行政院公共工程會會銜公共作為執行之依據。
在該辦法中共將環保產品分為三類,其中第三條規定,現有環保標章產品為第一類產品。而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資,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經環保署發給證明文件者於該辦法中定義為第二類產品。由於環保標章產品其規格經過詳細研究及嚴格的審查而制定,再開放之時程上無法於短時間內滿足所有的產品,因此以第二類產品作為輔助。

2008年6月8日 星期日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我國成為全球第一個針對政府綠色採購立法完成的國家。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將環境保護產品分為如下三類:
(一) 第一類產品: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以及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者。
(二) 第二類產品: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三) 第三類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2008年6月1日 星期日

台灣綠色環保標章

環保標章 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永續利用的國際環保潮流而設計的制度,目前世界30幾個國家實施,其目的為鼓勵事業單位於原料取得,產品製造,販賣,使用,廢棄過程中,能夠節省資源或降低環境的污染,有利企業形象之塑造及提升,並讓消費者能情楚的選擇有利環境的產品,喚醒消費者慎選低污染性產品,協助完成廢棄物減量,回收等環境保護工作,直接提昇我國環境品質,善盡地球公民的一份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