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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5日 星期日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

(第九十六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院環保署為配合資源永續利用的環保國際潮流,鼓勵國內之綠色生產及綠色消費,經多年的溝通與協調,於[政府採購法]中加入第九十六條之綠色採購條款,若產品為環保產品可允許有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作為鼓勵。[政府採購法]已於八十八年五月正式施行,其子法[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也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由環保署與行政院公共工程會會銜公共作為執行之依據。
在該辦法中共將環保產品分為三類,其中第三條規定,現有環保標章產品為第一類產品。而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資,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經環保署發給證明文件者於該辦法中定義為第二類產品。由於環保標章產品其規格經過詳細研究及嚴格的審查而制定,再開放之時程上無法於短時間內滿足所有的產品,因此以第二類產品作為輔助。

2008年6月8日 星期日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我國成為全球第一個針對政府綠色採購立法完成的國家。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將環境保護產品分為如下三類:
(一) 第一類產品: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以及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者。
(二) 第二類產品: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三) 第三類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2008年6月1日 星期日

台灣綠色環保標章

環保標章 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永續利用的國際環保潮流而設計的制度,目前世界30幾個國家實施,其目的為鼓勵事業單位於原料取得,產品製造,販賣,使用,廢棄過程中,能夠節省資源或降低環境的污染,有利企業形象之塑造及提升,並讓消費者能情楚的選擇有利環境的產品,喚醒消費者慎選低污染性產品,協助完成廢棄物減量,回收等環境保護工作,直接提昇我國環境品質,善盡地球公民的一份職責。

2008年5月17日 星期六

台灣環保觀念的實施

環保署綠色採購推廣方案
第一階段: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級學校
第二階段:各大賣場,連鎖商店,工業區
第三階段:傳統市場,公司住家
台灣的環保法規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制定公佈
[政府採購法]
(政府規定優先採購有環保標章之產品)
八十八年六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佈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環境保護產品分為:第一,二,三類產品
九十年十月立法院三讀立法同過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

2008年5月9日 星期五

環保塑膠應用

1. 薄膜類:
主要運用於農業覆蓋膜(可依作物生長期不同而調整配方)、塑膠袋、免洗紙餐具的基層貼合膜,以及作為紙尿布等相關產品所使用的高透溼度被襯膜。一般薄膜類產品在20-45天內,即可分解90%以上。
2. 射出成型類:
主要應用於需要高硬度的塑膠製品,在歐洲地區主要用於製造免洗刀叉、湯匙、筆、育苗杯、花盆與高爾夫球座等。分解時間較長,約需4個月。

3.其他類:


還有想應用在種香菇的太空包,農藥包裝袋與肥料包裝袋,信封袋,

2008年5月4日 星期日

環保塑膠的發展

台灣環保塑膠的演變與發展情況:
生物可分解塑膠的研發,是先歷經光降解性塑膠及崩解型塑膠的失敗後,才試驗成功的。
(一) 光降解性塑膠:
  以傳統塑膠(PE、PS、PP)摻配光敏促進劑,藉由吸收日光中的紫外線能量,促成塑膠產生裂化反應,碎裂崩解後殘留塑膠碎片,終因不能分解,遂宣告失敗。
(二) 崩解型塑膠:
  以傳統塑膠摻配澱粉及生物發酵物等成分,誘使環境中微生物吞噬、崩解澱粉,但仍因不能分解其中塑膠成分,同樣有塑膠碎片殘留問題而遭詬病。
(三) 生物可分解塑膠:
  又稱「綠色塑膠」,係運用生物化學之科技,從植物精練、發酵、合成等程序,製造完全可被生物分解之生物可分解性材料。於產品生命循環中,利用180天的有機堆肥來達成「取之於大自然,使用後再回歸於大自然」的原則。